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4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的职业定义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的职业守则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以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用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学生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学校成立学生工作中心,中心与团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行体制,学生工作中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与人力资源处共同规划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辅导员受学生工作中心和二级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提出规划和方案,各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考核和考评。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学生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