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金资助范围为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发放资助金。资助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要集中资助、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资助标准分为一类资助(特殊困难)、二类资助(困难)和三类资助(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此项资助金: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上主观不努力,在校期间必修课有两门(次)及两门(次)以上补考不及格者;

3、在校期间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有过激宗教行为者;

4、留级、休学或暂时保留入学资格者;

5、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或个人生活状况者;

6、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七条 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资助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每年4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资助金名额分配方案下达相关二级学院。

第九条 学生根据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确定资助等级,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5月底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资助金的评定结果将资助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本校当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金的落实情况报至新疆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陕商院〔2011〕57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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