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2017-03-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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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辅导员的管理,使其工作规范化,提高辅导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条例。

2、辅导员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的专职人员,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公寓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负有直接责任。对确保学生公寓“安全、有序、文明、卫生”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做学生工作的、相对稳定的辅导员队伍,是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才的重要保障。

条件: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正,工作作风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有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3、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4、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周内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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