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的选聘与培养

发布时间:2017-03-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科学合理的选聘和配备辅导员是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辅导员总体上按学生人数的1︰200配备,男女比例与在校学生大体相当。

学校成立辅导员聘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管理中心、团委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辅导员选聘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中心和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察、挑选,可从校外选聘,也可从校内推荐。

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善于学习和领会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具备宽广的知识储备,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二、原则上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原则上新进辅导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四、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具有良好的作风,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较好的心理素质。

辅导员的培养:

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边工作边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二、基本培训期限,入职培训不少于40标准学时(10天);中级不少于48标准学时(16学时/年,3年12天);高级不少于128标准学时(16学时/年,8年32天)。上岗前的校内培训由人力资源处制定培训计划,并聘请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担任培训教师。新进辅导员考核合格上岗后,原则上每学期由学生工作管理中心组织辅导员的培训工作,方法可采取专家讲座、优秀辅导员交流、论文研讨会、外派辅导员参加省级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形式。

三、初级辅导员一般年限为1—3年,经过规定入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中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4—8年;高级辅导员一般工作8年以上。每一级都有相应的职业能力要求(教育部下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鼓励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深入研究,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四、辅导员连续担任工作四年及以上,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可在行政岗位和教师岗位根据条件竞聘相应职位;工作表现突出者,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6年及以上,近三年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的,可推荐或竞聘行政管理干部岗位。

五、学校支持辅导员在职或脱产攻读与业务相关的学位,经学校批准学习的辅导员并取得学位的报销学费的70%。

六、学校依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办法》,为辅导员的教师职务评定单列指标,单独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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