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成人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考试(考核)违纪情况的判定、处分遵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陕商院〔2014〕81号)执行。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享有对违纪处分申诉的权利。学生处分期满,按要求可递交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时限及范围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八条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因过失违纪的;

(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四)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二级学院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受处分后对受害人、老师进行语言威胁、行为威胁的;

(四)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五)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而再次违纪的;

(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纠集校外人员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者;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者;

(二)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组织、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故意观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组织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唆使者,行凶报复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行凶者,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侮辱、威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司法机关确认藏匿、贩卖、吸食毒品者,贩卖、吸食一般麻醉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偷窃、诈骗、抢夺、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司法机关判定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者 ;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者,其中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 一学年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却因特殊紧急情况急需离校或不能及时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仍然旷课,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三)破坏学院公共设施者或危险标识牌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七)在教室、宿舍等院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者;

(八)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园、公共区域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十)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十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散布谣言者;

(十三)在校园内乱张贴、散发小广告,经教育不改者;

(十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五)从事或者参与损害其他学生权益的活动者;

(十六)在新生入学报到或老生返校开学期间,通过胁迫、诱骗等手段兜售商品和产品的;

(十七)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所列禁止条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在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及校外住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使用明火、加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和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规使用或破坏宿舍共用设施(空调等),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教室等公共区域吸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无视校纪校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围墙出入校园或攀爬公寓楼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夜不归宿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0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20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借用他人证件从事经济活动或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造成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伪造信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院各类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资助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校园治安规则,情节轻微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下者;

(三)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者;

(四)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情节轻微者;

(五)围观赌博未及时报告者;

(六)恶意欠费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经教育不改者;

(七)违反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三十二条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将利用学校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公告。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涉及学生学籍和考试相关条款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处理。违纪学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二级学院负责。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需报请公安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违纪(考试违纪除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决定并印发处分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对学生的违纪(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调查审批后,二级学院印发处分文件;

对学生的违纪(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基础上,学生处审核,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生处印发处分文件。

对学生的违纪(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将拟处分意见呈报学生工作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批准后学校印发处分文件。教务处负责办理受处分学生的学籍注销。

对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对违纪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符合从轻到重原则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违纪事实清楚前提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责令督办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二级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含: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处分前有知晓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二级学院一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名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标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在校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六条受处分学生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

(二)受处分期间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三)受处分后至申请撤销处分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解除前已完成20个小时志愿服务;受记过处分的,处分解除前已完成40个小时志愿服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前已完成60个小时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需满足下列所规定的条件之一(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良以上;

(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

(六)学院认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级学院作出是否予以解除决定;记过处分解除由学生工作处作出是否予以解除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学生管理委员会作出是否予以解除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由二级学院最终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未涉及的处分条款,以校学生管理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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